返回網站

月薪低於4萬 雇主刊登職缺須揭露薪資

資料來源:勞動部、聯合報

· 政策法令

勞動部要求雇主在刊登徵才資訊時,就須公開告知最低經常性薪資。

2018年11月《就業服務法》條文修正案正式規定,雇主徵才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時,就必須要公開薪資範圍,不得寫「薪資面議」,違者可處 6 萬元以上、30 萬元以下罰鍰。然而,去年修訂的《就業服務法》雖然規定雇主應「公開揭示或告知」4 萬元以下的薪資範圍,但仍有許多灰色地帶模糊空間,導致有民眾抱怨求職時薪資區間範圍過大,或者直到應徵現場才得知實際薪資。

為此,勞動部特於2019年3月21日發布解釋令及指導原則,明確訂立「時間點」,要求雇主須於「應徵前」就讓求職者知道薪資,薪資揭露方式則可採取區間、定額或者最低數額(下限)等方式揭露,並建議薪資落差區間以不超過5000元為原則,否則不利於求職者參考。

該解釋令主要是讓勞資雙方有所依循,解釋令主要說明兩部分:

一、揭露薪資的「時間點」:雇主須在求職者「應徵前」就公開告知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,不可以等到面試時才告知。

二、揭露薪資的「範圍」:雇主可採取區間、定額或最低數額(下限)等方式揭露薪資。

就業服務法

《協助宣傳政府政策措施》
🎉 奕亞方企業人才培訓機構:http://www.faya.team
講師團隊平均教學年資10年以上

專長授課主題「管理力、領導力、團隊力、銷售力、行銷力、服務力」訓練課程,透過教育訓練協助企業強化員工職能。

企業員工教育訓練​ 🔥 年度 NO.1 火紅課程:OKR 目標設定與績效管理​(OKR課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