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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畢業的初次求職青年,勞動部補助跨區域就業交通、房租津貼

資料來源: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

· 政策法令

為鼓勵剛畢業之初次尋職青年,擴大尋職範圍至外地工作,並降低跨地區就業障礙。勞動部祭出「青年跨域就業津貼」政策,提供年滿18至29歲、未在學且初次跨域尋職就業的青年,只要透過各地區就業中心媒合並獲僱用即可申請,最長發給12個月,最高可獲9萬元補助,可減輕年輕人的經濟負擔。

  • 服務對象
  1. 年滿18歲至29歲,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。
  2. 未就業青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「求職登記」。
  3. 經「就業諮詢」,評估其有需要。
  4. 推介或就業地點與原居日常居住所距離30公里以上。
  • 核發津貼條件

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,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,於受僱期間的領取津貼。

  • 補助內容
  1. 求職交通津貼:每人每次500元(每年4次為限,情況特殊可到1250元)。
  2. 搬遷津貼: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,最高發給新臺幣30,000元。
  3. 租屋津貼: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,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%核實發給,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,000元,最長12個月。
  4.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: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為
    •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,每月發給1,000元。
    •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,每月發給2,000元。
    • 70公里以上,每月發給3,000元。

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、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;已發給者,經撤銷後,應追還之:

  1. 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,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
  2. 為雇主、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。
  3. 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。
  4. 搬遷後居住處所為其戶籍所在地。
  5. 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。
  6. 不實申領。
  7. 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。
本補助規定請詳閱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」,如有變動,以勞動部最新公告資料為準。
資料來源: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

圖片來源: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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