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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修法 未滿4萬元職缺徵才薪資「禁面議」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、蘋果日報

· 政策法令

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《就業服務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明定未來經常性薪資(指本薪,不含獎金、加班費等)未達4萬元的職缺,招募時僱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,不可僅寫「薪資面議」,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。

立院也三讀修正該法第5條第1項,改為: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;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 」

上述修正,亦即在現行條文中增訂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,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「星座、命理、血型」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,以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。修正之後,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陳世昌表示,未來徵才僱主若是透過廣告、網站刊登招募訊息,若薪資未滿4萬元,就必須揭露薪資範圍。若廠商未揭露,求職者去面試後發現薪資低於4萬元,就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訴。至於未來求職者需檢附什麼樣的證據,或是求職者申訴後廠商改口,地方政府要如何開罰等,會再研究方式。全國各公立就服機構,在廠商填寫職缺招募時,薪資將列為「必填」選項,另外,也會請地方政府輔導人力銀行業者等配合修改網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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